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苏州贯石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23民初295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苏州贯石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倪某某,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苏州贯石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倪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来掌权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魏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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