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溥邦山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452号
原告:海南溥邦山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82528481H,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539-1号1栋102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锋,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52732722W,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启月街288号紫金东方商务广场1商幢2-908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陈程,女,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溥邦山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溥邦山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溥邦山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0元,由海南溥邦山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