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91执4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91民初2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2019年7月31日前的利息2706元及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该款分期支付,于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2019年7月31日前的利息2706元及以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于2020年10月15日前另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以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于2020年11月15日前再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以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清上述任一期款项,原告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可立即就全部余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9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859元,由被告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在不迟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第三期付款期限支付原告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显示签收。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送达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2、2020年9月30日、2020年12月26日、2020年3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渭塘支行9369尾号账户中有存款2426.55元,该账户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其他银行账户中有零星存款。 3、2020年9月29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购物地址、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0年9月29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号工业厂房[权证号:苏(2017)苏州市不动产权第7017542号],设定有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抵押债权10000万元、李春燕抵押债权1053万元,本院另案在先查封,本案第六顺位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10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现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中。 5、2021年3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1156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611565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亚峰 审判员  黄延杰 审判员  殷 明
书记员  王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