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2757号
原告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洋
书记员 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