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21民初3910号
原告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大沙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丰县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丰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元,由原告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司云峰
书记员 尹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