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12民初3989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江州市吴中区。
被告: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启月街紫金东方商务广场1商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州正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