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达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达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达绿意污泥处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1172号 申请人:山东达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达绿意污泥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达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绿意污泥处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6728.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达绿意污泥处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6728.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