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868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创新华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龙都街道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69313746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达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社区桃园街8999号山东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基地4号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REMYP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创新华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达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创新华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山东达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创新华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以及被告山东达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山东创新华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山东达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创新华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