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新观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新观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2民初2307号之三
原告:南通新观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东景新城35幢308、309、3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B座20层20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通新观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南通新观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新观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新观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8元,由南通新观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