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新观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新观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民辖终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新观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新观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2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未规定所有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应使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原审法院认定错误。双方当事人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双方约定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为唯一有权管辖本案的一审法院。
南通新观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所签订协议为装饰施工协议,即装饰装修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确定管辖,此系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双方所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应属无效,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本院对上诉人上诉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