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通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高新行跟路北新世纪大道东桑夏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年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宝塔路**iv>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溧水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7民初5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此案系缺席判决。被执行人汇泽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被法院查封并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被本院轮候查封,但无处置权。现被执行人汇泽公司已经本院受理进入破产程序,依法对此案作终本程序处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以外,申请人方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申请人代理人作终本约谈后,申请人代理人同意本院对此案作终本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义务人必须遵守,但法律义务的实现取决于案件的事实情况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此案被执行人汇泽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名下相关财产已不能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向申请人代理人作终本约谈后,申请人代理人同意本院对此案作终本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17民初5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荣强
审 判 员  卞卫明
审 判 员  芮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