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恒力房地产南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0H9NK8H,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
被执行人:恒力房地产南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534720875,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新金西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龙。
被执行人:南通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97864422C,地址江苏省南通高新区行根路北新世纪大道东桑夏大厦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年锋。
关于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南通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恒力房地产南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413民初7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恒力房地产南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二、被告南通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如三被告不按时履行给付义务,则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承担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就余款和逾期付款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15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3元,由被告恒力房地产南通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恒力房地产南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前迳付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南通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事项为由,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正当合法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13民初78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先彪
审 判 员 郭 影
审 判 员 王希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金明
书 记 员 祁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