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终37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高新区行根路北世纪大道东桑夏大厦11层1101层。 法定代表人:吴年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轶,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7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上诉人南通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612民初6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以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通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上诉人南通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 锋 审判员 卢 丽 审判员 曹 璐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