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佰全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9民初21375号
原告:南通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碧华路XXX号大唐碧华苑1幢A04-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洵,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佰全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南通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佰全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2015年7月15日,被告以淮安永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永业公司)大股东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备忘录》,约定由淮安永业公司将其开发的淮安汇金中央广场中9.77万平方米的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备忘录》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首期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0万元,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告支付了150万元。此后,被告既未让淮安永业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也未安排原告进场施工,原告发现被告并非淮安永业公司的大股东,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15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被告上海佰全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引起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系争建设工程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故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陶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