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民初4104-1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楠,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女,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伯,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月恒家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91188331E,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园区C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
被告:吴兴,男,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84888470,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通灵桥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王建芳。
被告:姚成祥,男,97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原告***与被告***、***、吴兴、江苏月恒家纺有限公司、南通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成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晓萍
人民陪审员 钱志冲
人民陪审员 沈 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沅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