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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与某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67号 原告: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兴,上海金山区联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610元,由原告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