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7226号
原告: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兴。
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2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851元,由原告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