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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与某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7226号 原告: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兴。 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2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851元,由原告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