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科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鼎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科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9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州鼎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MPCTK6J,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章。
被执行人: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3751816B,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何耀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萍,该公司工作人员。
泰州鼎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已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04执96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