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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海门支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684民初177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8387748512,住所地**市海门区海门街道解放中路699号。
责任人:张燕,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成,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3751816B,住所地**市海门区余东镇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耀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萍,海门区余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住所地**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镇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三建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MDG2KX5,住所地**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洲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晨,该公司员工。
被告:何耀辉,男,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萍,海门区余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钰,女,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萍,海门区余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海门支行)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三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控股)、何耀辉、张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海门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成、被告**公司、何耀辉、张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萍、被告**三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镇宇、被告三建控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商银行海门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850万元(以下币种同)、利息47.471869万元(计算至2022年2月20日),合计1897.471869万元,以及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何耀辉、张钰、**三建、三建控股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6日,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00万元,期限为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10月28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一次还本,每月20日为结息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5%,违约责任等,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发放贷款900万元。
2021年5月31日被告**公司与原告再次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50万元,期限为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12月24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一次还本,年利率5.5%,每月20日结息,违约责任等,原告于2021年6月8日放款950万元。
前述两份借款合同由被告**三建、三建控股、何耀辉、张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且被告**三建、三建控股对外提供担保经过股东会决议。后被告**公司未按约支付利息、归还本金、各担保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故起诉。
被告**公司答辩称,对借款本金和利息金额予以认可,但罚息和复利标准过高,请法院酌情调整。
被告**三建、三建控股答辩称,对承担保证责任无异议,但具体的本金数额、利息及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和数额由法院确认。
被告何耀辉、张钰答辩称,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借据、网站截图、小企业借款合同、提款通知书、支付对象和账户清单、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房产证及不动产权证、股东会决议。等证据。因各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依据原、被告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21年4月6日,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00万元;期限为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10月28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一次还本,每月20日为结息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5%;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等,双方在相应借款借据上盖章确认。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发放贷款900万元。
2021年5月31日被告**公司与原告再次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50万元;期限为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12月24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一次还本,年利率5.5%,每月20日结息;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等,双方在相应借款借据上盖章确认。原告于2021年6月8日放款950万元。
前述两份借款合同均由被告**三建、三建控股、何耀辉、张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且被告**三建、三建控股对外提供担保经过股东会决议。后被告**公司自2011年11月起开始逾期,各担保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上。
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依照合同发放贷款,被告科骏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根据合同约定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支付逾期归还贷款的罚息。合同约定按照借款利率150%计收逾期利息及复利,该约定利率未超过法定标准,应予支持。被告**三建、三建控股、何耀辉、张钰应当按照《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七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借款本金1850万元及利息(2022年2月20日前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合计474718.69元;2022年2月21日起利息,其中逾期利息以185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5.5%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建控股有限公司、何耀辉、张钰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苏**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建控股有限公司、何耀辉、张钰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24元(已减半收取),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72824元。由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吴学权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赟
书 记 员 郁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