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执1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3751816B,地址**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何耀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4民初5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借款本金1632216元、保全费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负担本案诉讼费用10259元、申请执行费1877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通过邮政EMS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先后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并从其银行账户内扣划485603元。本院还现场查封了被执行人厂区内的7台塔吊、9台施工电梯,但因被执行人不能提供安全合格证书、年检记录、购销合同和发票等资料,无法评估拍卖。后经当事人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由当事人自行变卖处置,申请执行人分得变卖款54万元。前述款项共计1025603元,扣除本案诉讼费用10259元、申请执行费18772元后,余款996572元转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负债较多,在本院另有诉讼、执行案件多件。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执行进程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控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84民初5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案涉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顾洪健
审 判 员 王卫国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书 记 员 陆黎明
特别提示:
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17日。期限届满前,若案涉债务尚未履行完毕,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上述财产自动解除查封、冻结的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