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668号
申请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市崇川区工农南路88号。
负责人:王炜立。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余东镇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耀辉。
被申请人:**凯久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门区余东镇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钰。
被申请人:张钰,女,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申请人:何耀辉,男,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本院于2022年3月7号审理了申请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凯久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钰、何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1863号。申请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凯久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钰、何耀辉名下的银行存款1117.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凯久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钰、何耀辉名下的银行存款1117.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