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执29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门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67835308Y,住所地**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3751816B,住所地**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市通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18553587B,住所地**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776391215,住所地**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市海门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门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通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苏0684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现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2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平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