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天籁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4执422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92556543G),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市天籁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346218461T),住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天籁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以“被执行人已经支付了71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自行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4执42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东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