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与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民初10848号

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熟新材料产业园海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280438X1。

法定代表人:杨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唯,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雷,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解放中路**新世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92556543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钱俊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给付货款30万元,并自起诉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0,800元;4.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供应涂料等产品。被告付款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商业承兑30万元,但该商业承兑无法兑付,原告要求被告重新支付,但被告至今未付,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诉讼来院。

被告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造成纠纷的起因在被答辩人身上,因其在兑付过程中不够仔细所致;2.相关责任由被答辩人承担。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有争议和无争议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1.2019年12月28日,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供方)与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优德爱涂料销售合同》,由供方提供价值5,376,000元的涂料,并对产品执行标准、交货期限、验收和质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其中第八条载明:“违约责任、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若一方违约,则向另一方承担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付款过程向供方支付了3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然该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

2.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4日向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了30万元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

3.2020年8月11日,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与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案收费20,800元,并于同日开具金额为20,800元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通过常熟农商行向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付款20,800元。

审理中,被告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30万元货款,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当庭确认收到该货款。

4.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于2020年8月12日向江苏泽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服务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被告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优德爱涂料销售合同》、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委托代理合同》、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当事人陈述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原、被告签订的《优德爱涂料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被告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的电子承兑汇票无法兑付,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审理中已支付了30万元货款,然诉讼确已发生,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载明若一方违约,则向另一方承担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20,8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对被告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27日的利息损失人民币475元。

二、被告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0,8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1,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6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诉讼费5,326元,由被告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员 钱俊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阳

书 记 员 张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