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84执141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门市神龙土方工程队与被执行人南通豪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以(2019)苏0684破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南通豪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案受理予以清算,并指定南通玎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南通豪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执行人海门市神龙土方工程队可以据此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684执14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锦成
审判员 赵卫平
审判员 陈 东
书记员 张宸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