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豪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门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通豪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新东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84执52号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豪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新东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周向东、沈红英、邱洪辉、宋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的(2019)苏0684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南通豪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海门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18376.66元及违约金(以1718376.6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进行计算);被执行人南通新东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周向东、沈红英、邱洪辉、宋林对被执行人南通豪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南通新东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周向东、沈红英、邱洪辉、宋林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南通豪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27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共计25327元,由被执行人南通豪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9837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周向东名下的三阳镇××组14号、海门街道东洲路2附1幢306室、静海新村204幢301室,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邱洪辉名下的滨江街道水清木华园14幢602室,查封期限至2023年2月23日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8日至海门市××镇××村村委调查,该村村干部表示其欠债较多,人去向不明。后至其户籍地三阳镇××组调查,家中无人。查明被执行人周向东在悦××镇(三阳)××号有两处农村住宅,均系家庭人员申请建造,在未析产前本院碍难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周向东在海门街道××新村××室及××街道东××室××房产及被××人××下××滨江街道××室房产均系抵押他人,本案处置无益。执行中,通过网络进行了查询,未有大额存款。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南通新东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在地,无法找到。本院于2020年6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周向东名下的牌号为苏F×××××机动车一辆,邱洪辉名下的牌号为苏FD11189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20年6月2日止。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未结执行案件。另查明,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以(2019)苏0684破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南通豪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案受理予以清算。申请执行人海门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据此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处置无益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南通豪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案受理予以清算,据此可申报债权,本案对其可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查询反馈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一、终结对被执行人南通豪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 二、终结对被执行人南通新东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周向东、沈红英、邱洪辉、宋林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锦成 审判员  赵卫平 审判员  陈 东
书记员  张宸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