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4执保1019号
关于申请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豪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启捷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倪耀辉、邱洪辉、周向东、沈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9)苏0684民初548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9月30日冻结被申请人邱洪辉名下1个银行账户(冻结时点时的可控账户余额3887.83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0年9月29日。于2019年10月11日,冻结被申请人倪耀辉名下1个银行账户(金额75万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0年10月10日。于2019年9月30日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邱洪辉名下位于海门滨江街道水清木华园14幢602室不动产及被申请人周向东、沈红英名下位于海门街道静海新村204幢301室不动产及海门镇东洲路2号楼306室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2年9月29日。申请人需继续冻结、查封的,须于相应的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行解除冻结、查封,后果自负。
本次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