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豪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豪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海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4民初5110号
原告:***,男,1976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伟人,海门市悦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豪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75495929B),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常青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门市海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秀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豪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海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