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海门支行、某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执29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海门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838421538G,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47302779Q,地址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6年2月5日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8日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MDG2KX5,地址南通市海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海门支行与被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684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海门支行借款本金6833671.70元,支付利息26314.44元(截止2022年2月11日),支付自2022年2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6833671.70元为基数按约定年利率4.4%加收40%的标准计算、复利以罚息26267.86元为基数按约定年利率4.4%加收40%的标准计算。遇利率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合计34910元;***、***、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263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申报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二、2022年8月12日,2023年1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被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查无不动产、银行存款、汽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了其名下四个银行账户,对其中三个账户进行了扣划,扣划到部分钱款。 2、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冻结了二人名下银行账户合计十一个,并对其中八个账户进行了扣划,扣划到部分钱款。其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养老金发放卡一张,被执行人***以其“年老,无其他收入为由”,申请本院为其保留适当生活费,本院综合考虑其收入支出情况,责令其每月保留2400元养老金,其余养老金一年一次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双方对本院该决定均未提出异议。另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的不动产,位于大连市××区××**××号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区××路西段××号××层××号的不动产;本院均委托了大连市相关法院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分别至2025年12月14日、2026年1月3日、2026年1月3日。以上三不动产虽然系本院首封,但产权信息显示上面均在各银行设有分别设有900万元,280万元,400万元的抵押,经过询价,上述不动产价格分别为420万元、160万元、220万元,为无益处置,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同意暂不处置上述三处不动产。 3、被执行人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市××下区××号天泰中心房地产开发项目××栋楼2601、2602、2603、2604、2605、2606、2607、2608、2609、2610、2611、2612、2613、2614、2615、2616、2617、2618、2619、2620、2621、2622、2623、2624(不动产证书号:济南20200××××××)、2625;位于××区××路××号××中心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库-101、-102、-103、-116、-117、-118、-119、-120、-121、-122的不动产,本院委托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5年12月25日。同时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三个,但均因余额不足未能扣划。 四、2022年12月15日,本院委托***、***户籍地基层法院对其住所进行调查,但未能获得任何线索反馈;2022年10月25日,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经营迹象,其中其办公用的大楼经过本院核实产权属于其他公司所有,与本案无关联。被执行人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目前正在进行自主重整谈判,业务基本停顿,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2年12月10日,因上述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案款166893.88元;执行到位并上缴财政诉讼费34910元,执行费6263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明的已经扣划的钱款,轮候查封或者暂时不宜处置的不动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684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平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