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创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创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4民初362号
原告:洛阳创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310国道以南衡山路以西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一期二批号第五幢3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芦梅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凡,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5年11月1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女,汉族,1997年1月23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原告洛阳创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创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孔佩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何晨杰
书记员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