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4知民初1号
原告:洛阳创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涧西区蓬莱路2号洛阳国家大学科技园3-2幢407室。
法定代表人:芦梅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凡,男,汉族,1996年12月22日生,住山西省曲沃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5年11月1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女,汉族,1997年1月23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本院受理原告洛阳创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创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创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洛阳创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冀翠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穆
书记员屈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