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创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创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4财保1号
申请人:洛阳创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310国道以南衡山路以西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一期二批号第五幢3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芦梅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亚凡,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申请人洛阳创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其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洛阳创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创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洛阳创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宏宇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唐艳玲
代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