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龙与徐立群、王林飞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龙,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华,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立群,男,1954年7月19日出生,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元,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王林飞,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如东县。
原审被告:南通韩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城南工业园区振兴一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曾晓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卫华,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友谊西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椿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飞,南通市通州区金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江苏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马塘镇育英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徐进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秀华,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龙因与被上诉人徐立群、原审被告王林飞、南通韩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轩公司)、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江苏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亿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9)苏0623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在未查清徐立群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直接由徐立群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应诉,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对徐立群摔伤经过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查清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如东县人民法院(2019)苏0623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如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曹 璐
审 判 员  谭松平
审 判 员  高 雁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毛校霞
书 记 员  张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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