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彦林与王竹、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94号之一
原告:张彦林,男,1967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兆,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一:王竹,男,198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辉,建湖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二: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友谊西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椿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飞,南通市通州区金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三:南京华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南苑小区真园62号。
法定代表人:陈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为贵,江苏善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董开磊,男,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告张彦林与被告王竹、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华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开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张彦林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彦林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彦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彦林负担。
审 判 长  金 霁
人民陪审员  何蕾蕾
人民陪审员  李美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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