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22执945号之十六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4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320016473360504XXXXX5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83225.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20016473360504XXXXX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63491.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