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22执9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11132312910xxxxx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46717.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