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淼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6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淼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高晓,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淼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为全市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由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初字第0005号民事调解书,由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姜*
审判员吴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马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