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129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大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屠挺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阳大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组织机构代码:73230722-7。
法定代表人:谷茂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大路装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阳大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案款1334354.70元及利息。我院于2018年9月13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杭州大路装备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案件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9执恢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毅强
审判员 张宁恒
审判员 王学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兴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