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29执恢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大路装备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农场创业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屠挺挺。被执行人:辽阳大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辽宁市白塔区东关街1号。
法定代表人:谷茂权
申请执行人杭州大路装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阳大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共计1334354.7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应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0年2月24日在京东网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东关街东关委18151-01-20号(房证号码:00180552,建筑面积896.77㎡)、18153-01-3号(房证号码:00180750,建筑面积925.65㎡)、18153-01-2号(房证号码:00180551,建筑面积1042.80㎡)的厂房进行了网络拍卖,一拍结果为流拍。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4日向我院申请暂不处理被执行人的以上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我院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辽阳大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处于停工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宁恒
审判员 曾玉虹
审判员 雷贤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高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