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路装备有限公司

杭州大路装备有限公司与辽阳大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1执7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大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农场创业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屠挺挺。
委托代理人:茅慧涵,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辽阳大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东关街1号。
法定代表人:谷茂权。
申请执行人杭州大路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阳大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沐川禾丰纸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民终字9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3822544.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息,从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10月27日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报告财产状况,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支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本院对被执行人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2018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18)川11执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辽阳大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登记在其名下位于辽阳市白塔区东关街东关委房产证号:00××50,面积925.65平方米;房产证号:00××51,面积1042.80平方米;房产证号:00××52,面积896.77平方米;房产证号:00××48,面积450.61平方米的厂房进行了轮侯查封。因首封法院系沐川县人民法院,该院已依法恢复对辽阳大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财产的执行程序。2018年9月13日,本院作出(2018)川11执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辽阳大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沐川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9执恢119号案件中的拍卖款,以400万元为限额,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沐川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2018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载明,因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轮侯查封并对沐川县法院拍卖财产作出了划拨裁定。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经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1执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德军
审判员  刘帮强
审判员  张 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雨霏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