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乐彩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82民初10653号
原告:南通乐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28幢2207室。
法定代表人:高钰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苏,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益寿南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孙华,男,1971年3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南通乐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彩公司)与被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安公司)、***、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彩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苏、被告孙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力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力安公司、被告孙华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08980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4倍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
月30日为100000元)。2、判令被告***对被告力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日被告力安公司因其承建位于太仓市的赛业模式生物研究中心(太仓)有限公司基建工程需要模板和木料,与原告签订《木材供货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工地供应模板和成品木料,同时约定了付款时间等,并约定“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因被告孙华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遂作为被告力安公司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但被告力安公司未能依约定付款,为此双方于2020年5月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力安公司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款至已供货的80%,余款于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但被告仍未能按此约定履行,至2021年2月10日被告孙华与原告结算后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乐彩建材公司模板、木方材料款柒拾万捌仟玖佰捌拾元整(太仓赛业项目、江苏力安项目)。此后虽经原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能付款。因被告孙华系实际施工人,且出具了欠条,因此被告孙华应当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被告力安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作为唯一股东应当对被告力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力安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孙华辩称,我以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当时是力安公司的人,我的保险交到2021年2月份。公司打款审核都是力安公司负责的,本人没有实际施工人的权限。在实际履行中,都是被告力安公司直接操作,所以将我列为被告,与事实不符,本人无法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原告乐彩公司与被告力安公司签订木材供货合同,约定力安公司向乐彩公司购买模板和成品木料,合同对相关货品的规格、价格、质量要求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总货款暂定价人民币919600元约定交验货地点为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生物医药产业园。双方对结算方式约定为:首次货到3天结帐,后期供货15天为结账周期。力安公司按验收合格及成配套的实际数量计算货款,并在收到乐彩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后以转帐的方式支付货款。对不成配套的产品,如有续单配套,再进行结算,否则不予结算,后果由供方承担。双方对违约责任约定为:乐彩公司不能交货的,应提前3天书面,由此造成力安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逾期交货的(宽限期2天),按该货款总值的日1%向需方偿付违约金。因逾期交货导致力安公司生产的产品不能按时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乐彩公司应当偿付的违约金数额时,乐彩公司还应给予赔偿。力安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按逾期额的银行贷款利率向乐彩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支付的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向乐彩公司支付违约金。
2020年5月,原告乐彩公司与被告力安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乐彩公司根据力安公司提供的模板、木方计划表,及时供货,具体到货数量以力安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为准。本次供销,由乐彩公司全垫资,自第一车货到场至供货结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乐彩公司独自承担,财务成本为月利率2%。力安公司承诺于2020年6月30日支付乐彩公司到场材料款的80%,剩余部分于2020年9月30日前全部结清。如2020年6月30日支付节点需方未及时付款,每张板每个月加3元,以此类推,双方无任何异议。如供货结束后,力安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双方签订的供销合同单价更改为:1、覆膜清水黑模板(2440*1220*13)102元/张;(含13%增值税发票);2、覆膜清水黑模板(183××××****)55元/张;(含13%增值税发票);3、成品木料每立方米2160元进行结算,双方无任何异议。
以上木材供货合同、补充协议,被告孙华均作为代理人在合同签字。
2021年2月10日,被告孙华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乐彩建材有限公司模板、木方材料款柒拾万捌仟玖佰捌拾元整。(太仓赛业项目江苏力安项目),经手人孙华。
审理中,原告陈述,原告从2020年4月至7月向被告力安公司供货,合计价款1208980元,被告力安公司给付了50万元。
还查,被告力安公司设立于2009年10月27日,股东为***、李相泉、徐相兰。2021年7月21日,股东变更为***。2022年1月10日,股东变更为***、李同珍。
原告向被告索要案涉款项,被告未能支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裁定冻结被告力安公司、孙华、***的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依法额度冻结了被告力安公司、孙华银行存款820000元,冻结期限1年,自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29日止。
以上事实有木材供货合同、补充协议、欠条、送货单11张、企业信息公示等证据在卷,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乐彩公司与被告力安公司签订了木材供货合同和补充协议,原告乐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货物,故本院认定案涉买卖行为发生在原告乐彩公司和被告力安公司之间。
被告孙华在原告乐彩公司与被告力安公司签订的木材供货合同和补充协议均作为代理人签字,故其在案涉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为代理行为,其出具的欠条亦应认定为其代表被告力安公司与原告乐彩公司进行结算,相应的后果应由被告力安公司承担。
综上,本院认定被告力安公司欠付原告乐彩公司货款708980元,原告乐彩公司要求被告力安公司给付货款70898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乐彩公司认为被告孙华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债务加入,故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乐彩公司主张被告力安公司支付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实质是要求被告力安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原告乐彩公司与被告力安公司签订的木材供货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为:“需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按逾期额的银行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支付的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向供方支付违约金”。而在补充协议中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变更为逾期付款后增加板材和木方的销售价的方式。对此,本院认为,在被告孙华出具案涉欠条时,原告乐彩公司并未按照补充协议的价格进行结算。而且,补充协议约定的月利率2%的财务成本,亦未明确系由被告力安公司承担,即使增加相关板材和木方的销售价为违约责任承担的形式,亦无法对应原告乐彩公司主张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故本院对原告乐彩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标准酌情认定为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原告乐彩公司主张被告***对被告力安公司前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不影响公司本身对外债务的承担,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债务发生在2020年度,为被告力安公司对外债务。虽然此后力安公司性质及股东发生了变更,但并不影响变更后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需对之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2021年7月21日,被告***成为被告力安公司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力安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被告***应对被告力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南通乐彩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089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0898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对被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通乐彩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0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6510元由被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宗志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 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