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6418号
原告: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642601908,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西路188号。
诉讼代表人:冒爱群,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征曦,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96701891N,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居委会15组12号。
原告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补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免缴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章 杰
人民陪审员 冒有江
人民陪审员 程晓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葛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