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乐彩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保1292号
申请人:南通乐彩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323903546L,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高钰烟,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96701891N,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孙华,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人南通乐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乐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华、***名下的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华、***的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待案件审结时一并确认申请费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梅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许 燕
书 记 员 丁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