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40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西路188号。
破产管理人: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冒爱群。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磨头居委会15组12号。
法定代表人:徐相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丹桂园华府御庭10幢101商铺室。
负责人:高丽,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2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久斌
审 判 员 周祖俊
审 判 员 蔡荣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纪福莲
书 记 员 季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