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1081执96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秦臻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590903065B。
住所地灯塔市西马峰镇大纸房村北。
被执行人: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96701891N,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磨头居委会十五组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辽宁秦臻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自然资源、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