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19653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平凉市兴***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峰,男,住甘肃省平凉市,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平凉市兴***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兴***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2年3月11日入职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输油处。自2002年3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原告一直在第一输油处处长办公室文秘岗位任职,受第一石油处指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地点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建设东路1号第一输油处。2008年前后,第一输油处与平凉市为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该公司遂于2009年1月1日开始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至2013年。2013年11月第一石油处通知原告,指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并通过被告对原告在第一输油处2002年至2008年期间的7年工龄进行了经济补偿,造成了原告与第一输油处存在劳动关系的2002年至2008年的养老保险为空白。此后原告为社保多次奔走,第一石油处与被告一直相互推诿,不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被告以公司2008年8月15日成立,其只是代替第一石油处为原告2002年至2008年的工龄进行补偿。原告的养老应当由第一石油处负责补缴。2018年9月,原告以第一石油处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原告的劳动关系与被告兴***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之间分别于2013年8月、2013年11月24日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经济补偿金确认表有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第一石油处为其补缴社保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偿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经济损失。(原告2019年已是61岁,养老保险费只交了11年,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条件是:年满60周岁、养老保险费至少交够15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兴***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已经为原告***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且原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社保经办机构不能为其补办社保,故本案原告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红安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闫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