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3180号
原告:****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徐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名扬,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汇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韦国锋。
原告****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汇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龚 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史欣然
书 记 员 王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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