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建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中原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4民初18684号 原告:中原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原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原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原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