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113执1678号
申请执行人句容成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621360-7,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宝华镇栗庄村。
法定代表人:金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12851310,住所地江苏省**京市江宁区天元**路**号**幢。
申请执行人句容成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南京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6073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罗方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