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664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陈苹苹,女,198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南京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12851310),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延祥路2-1号汤山水雅居东苑0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陈苹苹、南京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苹苹、南京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陈苹苹、南京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70元,合计49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文甫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丁 莹